以案说法丨预付消费应谨慎,合法经营是底线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市上城区商务局发来的《线索移送函》,反映杭州某瑜伽有限公司无法退还消费者缴纳的预付款余额,该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期限届满后其仍未予以改正。经我局调查,杭州某瑜伽有限公司于2019年初起在杭州市上城区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从事瑜伽和普拉提培训。2023年10月,杭州某瑜伽有限公司关闭门店终止经营活动,但未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也未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对要求退款的消费者,该公司也拒绝履行退款义务。截止到案发,可查实的会员人数共160余人,全部剩余课程价值100余万元。

案件定性

杭州某瑜伽有限公司销售的单张实名制预付式会员卡超过 5000 元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的规定。

杭州某瑜伽有限公司终止经营活动未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或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

消费者提出退还预付款余额要求,杭州某瑜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退还预付款余额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的规定。

相关处罚依据

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杭州某瑜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8万元。

案件提醒

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摒弃怕麻烦的心理,善于留存证据,学会合理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一次性高额缴费,确保一次性缴费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单张金额不超过5000,谨慎签署合同,在缴费前应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注意违约条款、免责条款等内容,不轻信任何口头承诺,应将具体要求全部落实到合同协议当中。同时,消费者应保存好包括合同文本、交易凭据、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如果遇到权益受损问题,要及时收集好证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经营者,也应有法律意识,健全内部规章流程,合规合法经营才能进入良性循环、持久发展。

下一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