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上班他就意外致残,公司却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最终……

“陈律师,赔偿款都收到了,谢谢你和俞主任过去大半年为我拼尽全力,虽然无法到现场感谢,但我会记住一辈子……”近日,当事人李富强(化名)给援助律师陈玉梅发来一段感谢信息,再次看到这个熟悉的名字,陈玉梅不禁有些感慨。

外地来磐安打工、行政复议第三人、四级伤残……关于这个特殊的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子的关键词,再次浮现在陈玉梅脑海中。“他失去了双腿,以后只能靠假肢生活,赔偿对他来说很重要。”

意外——

2022年,磐安县某隧道工程建设项目部将工程承包给了A公司,但其中关于沟槽的施工,项目部又单独承包给了李福胜(化名),建材仍由A公司提供。李福胜将自己远在广东老家的哥哥李富强喊来,一起到项目工地打工。

李富强还没来得及签劳动合同,就先去了项目工地试工。命运像是和他开了个玩笑,意外在上班第一天就来了。

在进行沟槽作业施工时,A公司的运渣车撞向了他。经送医治疗后,被诊断为双足毁损伤、右耳裂伤、双下肢皮肤损毁……大大小小的创伤密密麻麻记录在病历上。

2023年4月,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富强本次事故导致的双下肢损伤评定为四级伤残。当年8月,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核实,认定李富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反对——

躺在病床上的李富强,饱受双腿感染、截肢带来的折磨,拿到赔偿成了他眼下最挂心的事情。没想到A公司却跳出来反对工伤认定。

“A公司觉得人是他弟弟叫来的,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陈玉梅边说边翻出案卷。2023年10月23日,A公司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局在审理该案时,把李富强列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整个项目合同属于A公司,李福胜的沟槽项目又是项目部另外拎出来承包的,没有A公司社保,是不是工伤界线模糊。“还要多亏俞主任,她以前是行政复议局的一把好手,也是这个案子行政复议和法律援助的牵线人。”陈玉梅口中的俞主任,正是李富强短信致谢的另一个人——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俞惠兰。

原来,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和俞惠兰聊起这个案子的痛点,经过认真分析,提出了一个新思路:不管是不是工伤,A公司都要赔偿,可以为行政复议第三人提供法律援助,争取合法权益。

援助——

李富强因伤无法行动,2023年12月底,李福胜代他向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李富强是外地人,双腿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援助中心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并指派陈玉梅承办该案。

接到案子,陈玉梅先查阅了企业信息、当事人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并与人社局、行政复议局沟通了详细案情。

经过梳理,除了得知李富强受伤的具体经过以外,陈玉梅还发现了一些细节:项目部给施工人员购买过意外险;A公司和李福胜班组人员均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李福胜班组工资由项目部发放但需A公司签字。

最终,陈玉梅的结论与俞惠兰不谋而合,该案不应局限于受援人李富强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切实解决赔偿问题才能定分止争。结合所有信息,项目部、A公司、项目组组长李福胜均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调解——

三天后,法律援助中心组织行政复议局、人社局、A公司、项目部以及李福胜展开第一次调解。一开始,A公司负责人就表明了不承认工伤的坚决态度。

陈玉梅据理力争:“你们公司的运渣车撞了人,不管是不是工伤都要赔偿。如果你们坚持行政复议撤销工伤,当事人完全可以用人身损害的理由向法院起诉,这样不仅对你们的公司形象有损,赔偿也不会比工伤少。”

一番话说完,A公司代理律师示意负责人稍安勿躁,并单独出去讨论其中的利害关系。项目部自知沟槽项目是单独承包的,愿意承担部分责任。李福胜本就愧疚哥哥来为自己做工受伤,也愿意承担一部分赔偿。

经过几轮沟通,三方虽同意赔偿,但具体谁承担多少又是一个分歧点,第一次调解因金额分配问题而终止。

待所有人离开,陈玉梅和俞惠兰又开始梳理可供赔偿方案借鉴的资料,并时常和病榻中牵挂案情的李富强“汇报进展”。

半个月过去,陈玉梅再次召集了几方人员,给出调解赔偿方案:根据李富强伤残等级、事故原因以及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总额定为184万元,其中A公司除前期垫付的17万元医疗费用外再赔偿60万元、项目部赔偿65万元、李富强除前期垫付的12万元医疗费用外再赔偿30万元。

三方对这个金额均没有异议,调解赔偿协议就此签下。电话连线那头的李富强颤抖着声音连连感谢。项目部、A公司于近日将最后一笔款项支付给李富强,A公司也撤回了行政复议。在李富强心里悬了一年的“石头”,终于放下了。

作者:记者 沈艳瑜 通讯员 潘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