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哥们,你真“刑”,帮朋友毁灭、伪造证据
南海网10月23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朋友间互帮互助无可厚非,但要讲原则,清楚什么忙能帮、什么忙不能帮,不能为了顾及兄弟义气,不惜挑战法律,反而害了自己。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被告人依法被入刑。
2022年10月某经营场所被警方依法查处,在搜查作案证据期间,合伙人小王(化名)和小林(化名)想到会所内电脑上还保存着重要数据,万一被警方查到将会受到严厉处罚。由于当时两人已被列为嫌疑人,无法正常出入会所进行删除。两人商量对策时,小林提到可以找兄弟小军(化名)帮忙。经两人先后电话联系告知小军相关事宜后,在他们反复强调要讲兄弟义气、不能让兄弟有困难的“鼓舞”下,小军毫不犹豫地答应帮忙毁灭、伪造证据。
第二天晚上,小军驾驶车辆载着小王和小林到经营场所楼下,由小王和小林在门外望风,小军独自进入会所内拿走记载着犯罪证据的电脑和批次表,还顺手将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宣传海报撕掉。出去后,小军将批次表交给小王和小林,自己则将电脑转移至其租赁到期的钓鱼俱乐部办公室内。自此,有关小王、小林等人犯罪的重要证据灭失。
三人自以为能瞒天过海,但警方通过其他线索,确定小王和小林犯罪事实并立案调查。案发后小军于2024年4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文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军明知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经营场所已涉嫌违法犯罪,仍然帮助小王、小林等人拿走涉案关键性证据,导致关键性证据灭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结合被告人小军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人小军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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