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造成损失 纳税人可获这些税费减免

今年入汛以来,南方多地遭遇近年最强洪涝灾害。近日,财政部会同水利部下达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8.48亿元,支持重庆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度汛救灾相关工作,重点对受灾地区开展洪涝水毁堤坝等水利工程设施修复、风险隐患处置等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减少损失,市税务局发布自然灾害发生后,纳税人缴费人可以享受的税费支持政策。

增值税

在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税项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印花税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减免税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可向当地税务局咨询。

上游新闻记者 郭欣欣 实习生 唐红丽

编辑:李舒责编:周尚斗,孙琼英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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