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麻精药品的管控措施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是指列入我国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其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对麻精药品的管制,采取合法授权使用与非法行为惩戒相结合的制度。当患者有使用麻精药品的适应证时,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在医生调剂和指导下规范使用方为合法。但若不遵医嘱随意滥用,如私自改变用药剂量、频率、周期等,则可能形成瘾癖。因此,可以说,滥用麻精药品就是吸毒。

对于麻精药品的用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精药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除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则上均应认定为非法用途。对于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追诉;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精药品,以及故意或出于放任态度,向不特定人群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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