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非亲生儿子十余年,妻子起诉离婚被索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明知儿子不是亲生却还是视如己出养了十年,如今却因与妻子感情破裂起诉妻子要求赔偿,让人唏嘘不已。近日,开州区法院盛山法庭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判决女方赔偿给男方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48万元。

案情介绍

青年张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又分手。后来,怀着身孕的赵某与张某联系,提出与张某结婚的想法,考虑到自己已过而立之年,仍未成家立室,对此张某和家人并未反对。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不久后赵某生下一子小明,张某知道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但并未声张,并视如己出抚养。三年后,二人共同生育一女小芳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子女一直由双方共同抚养至今。

近年来,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纠葛,赵某数次起诉要求离婚。张某不同意离婚,想着自己不计较儿子非亲生,视如己出养了十年,现在却被要求离婚,一气之下,张某起诉赵某,要求返还抚养儿子的抚养费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审理查明,儿子小明与张某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小明本无抚养义务,但其抚养小明至今十余年,履行了与其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对小明的亲生父母而言构成了不当得利,对小明的生母赵某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要求赵某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经综合考虑,本院判决支持赵某向张某赔付抚养费共计154800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小明非张某亲生,但张某视其为亲生儿子抚养、照顾,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其要求孩子生母赔偿精神抚慰金理由并无不当。考虑到小明并非赵某与张某婚后出轨所致,也没有证据证明系欺诈性抚养,加上张某与小明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培养了深厚的父子感情。本院酌情支持赵某支付张某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认为判决的赔偿偏少,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张某与赵某之间婚姻的不幸,双方均是受害者,但受伤害最深的却是子女。作为成年人,希望张某与赵某能静坐常思己过,念及天伦一场,停止互相伤害,妥善解决家庭纠纷,尽力为未成年的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给予孩子足够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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