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监管制度全面推行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十周年
我国信用监管制度全面推行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本报讯 (记者史玉成 实习记者刘松瑶)10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蒲淳在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建设运行以来,已经归集了全国1.88亿户经营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130.84亿条,依法对外公示,系统的日均访问量达到1.28亿人次,为社会监督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次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10周年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信用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关键基础性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条例》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建设运行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蒲淳指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了一整套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出台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信息抽查、个体工商户年报等6部配套规章,以及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修复、双随机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全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主体1138.8万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34万户,同时对3207.2万户经营主体实现信用修复。
据介绍,10年来,《条例》的实施,有力推动了信用监管制度在我国的全面落地和大规模推行,并大大提速我国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市场监管部门以信用信息公示为切入点,扎实推进信用监管和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加快转变,信用理念深入政府管理、市场运行、企业经营和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信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信用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信用的机制逐步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力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体来看,《条例》实施亮点纷呈、效果突出,市场监管效能大幅提升、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有力、企业信息应用极大便利、信用建设步伐持续加快。
3月15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条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条例》实施10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改。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强化信息公示制度的刚性约束,让制度“长出牙齿”;对信用修复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各部门开展信用修复提供法律支撑;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让“僵尸企业”有序出清三大方面。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法规司、网数中心相关负责人参加发布会并回答媒体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