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夫妻离异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由谁承担?

作为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力出众,有一门拿得出手的特长。那么,在离婚纠纷中,那些超出了义务教育外的兴趣班费用可以纳入抚养费,要求对方支付吗?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家住重庆武隆区的罗先生和张女士离婚了,根据离婚协议,孩子由罗先生抚养,但是因为上学的问题,女儿暂时随张女士一起在主城区生活,罗先生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在此期间,张女士先后为孩子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多个兴趣班。

张女士说,她给女儿报班的事宜,都是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均未得到罗先生肯定性答复。

或许张女士将婚姻的失败怪罪到前夫头上,产生了一些怨念,又或许爱女心切。4年的时间里,张女士让孩子参加10多个培训班,花费17万余元。

罗先生称,自从离婚后,他都是采用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陆续向张女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至2020年7月,之后再未支付。

“她未经我同意,擅自给孩子报了这么多兴趣班,还要求我支付兴趣班费用,动辄就是上万元,我不同意,我也没有这么多收入。”对于不再支付抚养费,罗先生如是说。

去年底,张女士一纸诉状递交重庆武隆区人民法院,要求罗先生支付孩子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生活费、保险费、课外培训费等等,共计17万余元。其中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费费用有7.6万余元。

【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张女士主张罗先生支付女儿抚养费中,有一年多时间,其平均每月费用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张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孩子所用。

一审法院判决,截止到去年12月,结合罗先生已陆续支付的孩子抚养费情况,酌情判决罗先生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共计4.25万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张女士当场表示不服,随后向重庆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审判结果】

法官认为,本案中,张女士与罗先生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孩子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孩子尚未参加兴趣培训班。

根据当今社会实际情况,兴趣班已成为子女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兴趣班费用属于学费一部分,也是抚养费的一部分,双方可以协议分担,也可以起诉至法院判决分担。但必须经当事双方认可。

因孩子参加兴趣班的费用,超出基本教育及合理范围内的额外教育费用,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表示,无论是母亲还是父亲,爱孩子就应该多关心陪伴孩子,而不是用各种花钱的措施表达。如抚养费约定了具体数额,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就包含了当地一般教育标准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教育费用超出协议约定的数额的,原则上讲,报班的一方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如对方同意,费用可以分摊;但如果兴趣班的学费昂贵、远超当地一般教育标准费用的,超过的部分需要由作出报班决定的一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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