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机动车禁止鸣笛的通告
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机动车禁止鸣笛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和控制机动车噪音污染,营造文明、宁静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邹城市实施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
邹城市邾国大道尚义路至金山大道路段。
二、禁鸣喇叭时间、禁鸣对象
禁鸣区内所有机动车全天24小时禁鸣。
三、禁鸣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严禁在禁鸣区内鸣喇叭。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警报器,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喇叭和警报器。
四、禁鸣处罚
对违反禁鸣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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