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仅退款”不成功,随即8次下单同一商品并拒收 网店起诉,法院判男子赔50元快递费

在网购护肤品申请仅退款未成功后,重庆涪陵区“90后”男子易某竟在一天内8次在同一家网店下单,后拒收并申请退款。为此,网店提起诉讼,要求易某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0元及支付诉讼维权支出1000元。8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判决易某支付网店快递费损失50元,但并未支持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网店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涪陵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去年7月25日,易某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护肤品专营店,购买了价值119元的欧莱雅护肤霜。因购买的商品发生争议,易某申请仅退款未能成功。随后,易某于去年8月7日在同一家网店下单8次,购买的都是价值12.9元的一款欧莱雅男士护肤品,收货地址均不相同。某网络科技公司正常发货后,易某拒绝收货并以未收货为由申请退款,该公司为此支付运费40元。去年8月18日,易某再次分两次下单购买上述护肤品,公司正常发货。

位于安徽六安的该网络科技公司认为易某恶意下单,侵害了公司名誉权并造成损失。为此,公司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易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0元,并要求易某支付公司诉讼维权支出费用1000元。

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易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因购买商品发生争议后,在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十次下单购买商品,采取不收货方式申请退款,其行为虽有不妥,但其并未发表损害公司商誉的言论,且之后亦未再采取以上方式下单购买商品,公司诉请易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具有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同时,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因易某的退货退款行为导致其在电商平台的评分降低、销售额下降,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贬损,故对公司要求易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法院对易某自愿补偿公司快递费50元予以确认。据此,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易某支付某网络科技公司快递费损失50元,驳回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该公司提起上诉,并要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求。公司认为,在公司驳回易某仅退款申请并提供多项有效凭证后,易某谩骂公司,致使公司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易某频繁下单、频繁发起退款的行为在售后数据中会提高品质退款率以及纠纷退款率,这影响了公司的平台考核结果。此外,公司因易某的侵权行为而起诉,需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为必要的维权支出费用,易某应当赔偿。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还查明,去年8月18日易某购买的两单护肤品均正常收了货。法院认为,易某未发表损害案涉公司商誉的言论,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因易某的退货退款行为导致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的评分降低、销售额下降,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贬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易某的退单行为影响了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考核,致使其商誉受损。但法院表示,易某与公司进行商品交易发生纠纷后,不依法解决,而是采取以不同地址下单,商品到货后拒收,后申请退款,属商品交易中的不诚信行为,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

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易某行为导致案涉公司商誉受损,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公司要求易某承担维权费用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据此,今年5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案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