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警方捣毁一卖淫窝点!

为严厉打击“黄赌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净化社会风气,拉萨警方始终对“黄赌毒”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近日,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 治安管理大队破获一起卖淫嫖娼案,行政拘留4人。

案情回顾

日前,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收到举报线索称:辖区内的某足浴场所存在涉黄问题。收到线索后,城关公安分局立即安排警力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违法证据。经过调查,民警成功将2名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2名涉嫌容留卖淫人员抓获归案。

经询问,2名违法嫌疑人对自己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名足浴负责人如实供述了容留卖淫的违法事实。目前,警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对上述4人予以行政拘留。

下一步

拉萨警方将持续加大

对重点场所涉黄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警方提醒

请各位经营者,时刻树牢底线意识、规范意识,自觉守法经营,全力预防和制止场所涉“黄赌毒”问题。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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