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肆插手工程项目,广西崇左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蓝大煌被公诉

正义网记者10月1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总工会原主席蓝大煌(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蓝大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蓝大煌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副县长、崇左市江州区委书记、扶绥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蓝大煌出生于1964年8月,广西马山人。他曾任广西大新县副县长、崇左市江州区委书记、扶绥县委书记、崇左市委副秘书长、崇左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5月31日消息,蓝大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既想当官又想发财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8月2日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总工会原主席蓝大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蓝大煌丧失党性原则,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大搞权钱交易,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肆干预插手工程项目,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蓝大煌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蓝大煌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9月10日,最高检发布通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蓝大煌作出逮捕决定。

作者: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