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提示:未经授权不可随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8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政指导提示书,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和奥运精神的象征,也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运会主办国家的重要知识产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各企业经营者,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采用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涉嫌侵权: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以下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